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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需设置消防电梯?

2016-04-27 消防百事通整理 消防百事通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是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功能的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注:文中绿色字体标注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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